巡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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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之問與答
Q:若巡輔教師要請假的話,是否可改採諮詢服務方式?
A:巡輔教師依照課表是有課務,老師可以找巡迴服務學校是否有長期配合的代課老師代理課務;或是在寒暑假期間將所遺課務補足,並仍需至通報網填寫輔導紀錄。
Q:巡輔師於例假日參與所屬學校的運動會、親職教育或其他大型學校活動,是否可以給予無課務補假?
A:局端已於114年11月21日桃教特字第1140114341號文略以:「倘遇所屬學校辦理運動會、親職教育日等活動補假日,在不影響校外巡迴服務園所課務下,依據本市學前巡迴輔導實施計畫辦理」,巡輔教師如無法進行巡迴輔導服務時,應立即主動告知幼兒園及所屬學校,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依「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Q:巡輔課表排課之說明原則?
A: 根據「桃園市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實施計畫」(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桃教特字第1130004747號函修訂)課務安排原則:
1. 自開學日起即應每週提供巡迴輔導服務;每幼兒園以每週至少服務一次為原則,若因案量數或特教幼兒需求調整服務頻率,則經家長及幼兒園確認後報中心備查實施。
2. 每一幼兒園單次服務採至少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可在同一半日安排兩所幼兒園進行巡迴輔導服務。
3. 巡輔教師如遇輔導幼兒園新增、減或需求改變等情形,應向所屬學校報備課表異動,由所屬學校於兩週內將調整後課表送達中心,並敘明服務現況,以作為服務課表調整依據。
Q: 巡迴教師差旅費出發地之說明。
A: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規定「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要點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而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並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關派遣,自以 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故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而出差人如於出差當日由居住地出發至出差地,得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下,視為提前出發,並本誠信原則在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
二、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巡迴輔導教師差旅費申請注意事項」說明,多以住籍地或住家顯示,並無規定為戶籍地址,且未以校內差旅系統為申請依據。
三、為避免衍生出差人及內部審核人員之風險及困擾,以及所提「越遠反而補得少的情形」,皆依照現行規定「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Q: 有關「結案機制」說明。
A: 一、目前巡迴輔導已無結案機制,只要還具有特教身分資格則需接受特教服務,倘若個案已無特教需求,請與家長和幼兒園老師說明,並透過IEP會議或個案會議,轉為諮詢服務個案或建議放棄特教身分及服務或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二、可具體跟家長說明孩子目前發展的狀況、進步的情形與一般幼兒差距不大,可回歸與一般幼兒正常學習,鼓勵家長正向看待幼兒的進步發展。
Q:若巡輔教師要請假的話,是否可改採諮詢服務方式?
A:巡輔教師依照課表是有課務,老師可以找巡迴服務學校是否有長期配合的代課老師代理課務;或是在寒暑假期間將所遺課務補足,並仍需至通報網填寫輔導紀錄。
Q:巡輔師於例假日參與所屬學校的運動會、親職教育或其他大型學校活動,是否可以給予無課務補假?
A:局端已於114年11月21日桃教特字第1140114341號文略以:「倘遇所屬學校辦理運動會、親職教育日等活動補假日,在不影響校外巡迴服務園所課務下,依據本市學前巡迴輔導實施計畫辦理」,巡輔教師如無法進行巡迴輔導服務時,應立即主動告知幼兒園及所屬學校,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依「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Q:巡輔課表排課之說明原則?
A: 根據「桃園市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實施計畫」(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桃教特字第1130004747號函修訂)課務安排原則:
1. 自開學日起即應每週提供巡迴輔導服務;每幼兒園以每週至少服務一次為原則,若因案量數或特教幼兒需求調整服務頻率,則經家長及幼兒園確認後報中心備查實施。
2. 每一幼兒園單次服務採至少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可在同一半日安排兩所幼兒園進行巡迴輔導服務。
3. 巡輔教師如遇輔導幼兒園新增、減或需求改變等情形,應向所屬學校報備課表異動,由所屬學校於兩週內將調整後課表送達中心,並敘明服務現況,以作為服務課表調整依據。
Q: 巡迴教師差旅費出發地之說明。
A: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規定「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要點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而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並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關派遣,自以 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故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而出差人如於出差當日由居住地出發至出差地,得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下,視為提前出發,並本誠信原則在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
二、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巡迴輔導教師差旅費申請注意事項」說明,多以住籍地或住家顯示,並無規定為戶籍地址,且未以校內差旅系統為申請依據。
三、為避免衍生出差人及內部審核人員之風險及困擾,以及所提「越遠反而補得少的情形」,皆依照現行規定「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Q: 有關「結案機制」說明。
A: 一、目前巡迴輔導已無結案機制,只要還具有特教身分資格則需接受特教服務,倘若個案已無特教需求,請與家長和幼兒園老師說明,並透過IEP會議或個案會議,轉為諮詢服務個案或建議放棄特教身分及服務或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二、可具體跟家長說明孩子目前發展的狀況、進步的情形與一般幼兒差距不大,可回歸與一般幼兒正常學習,鼓勵家長正向看待幼兒的進步發展。
